被拐賣的兒童解救后找不到親生父母,能否被領養(yǎng)?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fā)布的《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被解救的兒童若12個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可被內地居民收養(yǎng)。(6月30日《新華每日電訊》)
按照當前通行做法,被拐兒童解救后,將被送往福利機構安置,既不得由買主繼續(xù)撫養(yǎng),也不得由愛心人士合法收養(yǎng)。其初衷可能是為了打擊拐賣兒童的買方市場,但同時也產生了不少負面作用。
解救的部分被拐賣兒童可能長時間找不到親生父母是不能否認的現(xiàn)實。對此,必須正確看待并重視其正當訴求和權利,本著“兒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則妥善安置。明確解救的被拐兒童可以合法收養(yǎng),是對當前一些符合條件的事實收養(yǎng)關系的正名,也可讓被拐兒童回歸正常的、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實感受到家庭帶來的關懷與溫暖。
當然,還不能忽視另一個問題,即無論被拐兒童是被福利院收養(yǎng)還是被家庭收養(yǎng),在遙遠的地方,其親生父母還可能一直在望眼欲穿,泣血尋親。如何平衡其合法的養(yǎng)父母與將來可能認親的生父母間的關系就值得深思。否則尋親成功后,一邊是有養(yǎng)育之恩的養(yǎng)父母,另一邊是骨肉至親的生父母,且雙方均無過錯,很可能又釀出一場悲歡離合。
這就考驗著有關部門平衡各方權利的水平與能力,對此,必須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撐。如明確必須由公安部門進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機構收留撫養(yǎng),并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壘,盡最大限度實現(xiàn)被拐兒童和尋親者的對接。只有經過一定時期窮盡各種措施后確實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養(yǎng)。且應由婦女兒童權利保護機構或公益組織隨時跟進,適當監(jiān)督指導,維護被拐兒童合法權利。同時對尋親成功后如何妥善處理被拐兒童、養(yǎng)父母、生父母之間的關系予以明確,切實維護他們的正當權利。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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