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門須賦予學校一定的懲罰權、評價權,建立起包括負面后果模式在內的行為規(guī)范,讓學生從小就養(yǎng)成底線意識、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將產生不利后果,自己需要為這些行為付出什么樣的代價。
一段網傳視頻曝出湖南省懷化市沅陵縣“一男生在校外遭人群毆”,目前,涉事的三名學生均被處以行政拘留,未參與毆打的三人不予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鑒于涉事的鳳鳴學校連續(xù)發(fā)生兩起“學生欺凌”事件,沅陵縣教育局決定對該校校長停職處理,并立案調查;對鳳鳴學校、沅陵職中的領導班子進行誡勉談話,并在全縣通報批評。
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校園暴力中未成年施暴者的事后處罰是“軟而無力”的。以本起事件為例,雖然三名學生被行政拘留,可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即便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不予執(zhí)行。
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里,有諸多對違法未成年人免除、減輕、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這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弱、可塑性強。同時,校園暴力問題也遠非簡單降低法律責任能力年齡或者加重處罰能夠解決。這一方面可能使“不良少年”走向脫離乃至仇恨社會的不歸路;另一方面,若不消除校園欺凌的土壤,“壞孩子”是抓不盡的,總會“春風吹又生”。
校園暴力涉及社會、家庭、學校等多重環(huán)境因素,而社會因素過于宏觀,社會氛圍難以在一時間得以改善,家庭相對封閉,外力通常難以進入。從可操作性上來講,改變校園欺凌的校園環(huán)境,由學校承擔整治校園暴力的主要職責,也就成了眾望所歸。
就在今年4月底,教育部首次從國家層面開展中小學校園欺凌專項治理活動,目前,該活動進入第一階段,涉及開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強預防、及時處理等多方面。可以說,發(fā)生在湖南沅陵的校園欺凌是“頂風作案”。或許正因此,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發(fā)生校園欺凌事件的鳳鳴學校,其校長被停職處理,相關處罰也向所有老師和校長發(fā)出警示。
也許該校長確實存在沒有及時開展教育、預防等失職行為,但我們必須意識到,這些年來,校方一直對校園“小霸王”沒有更多好辦法。某種程度上,我們賦予了校方教書育人、預防校園暴力的責任,卻沒有賦予他們強有力的武器。實際上,相對于專項治理活動,更重要的是建立規(guī)范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長效機制。
教育部門可以賦予學校一定的懲罰權、評價權,建立起包括負面后果模式在內的行為規(guī)范,讓學生從小就養(yǎng)成底線意識、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是他人、學校和社會不能接受的,哪些行為將產生不利后果,自己需要為這些行為付出什么樣的代價。另一方面,學校也要有所作為,在校園欺凌行為尚不嚴重的時候及時關注并加以制止。(舒銳)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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