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貓門”、“華南虎事件”、“姜巖自殺事件”、“郭美美炫富”、“表哥楊達才”……在近十年時間里,“人肉搜索”堪稱中國網民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利器。如今,若你再想要藉此伸張正義,可得好好掂量掂量:在網上披露他人隱私,可能會惹上官司。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開始施行,詳細規(guī)定當信息網絡平臺上發(fā)生人身權益侵害糾紛時,被侵害人如何維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直接侵害人如何被追責。
在此之前,我國網絡侵權案件處理依據(jù)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將適用于版權侵權領域的原則應用到網絡平臺的民事權益侵害行為,是一種法律創(chuàng)新。但其不足在于,側重服務商的歸責設計,對于被侵害人該如何向直接侵害人追責、服務商負有怎樣的義務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被侵害人的刪除通知怎么寫才有效、如何判斷服務商明知侵權而不作為,也無統(tǒng)一說法。
《規(guī)定》的施行改變了這一曖昧不明的局面。《規(guī)定》第四條明確了服務商有義務在必要時提供網絡用戶的私人信息——這為被侵害人向直接侵害人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同時,第五條和第六條規(guī)定了有效的刪除通知應具備哪些要件,為被侵害人提供了維權指導;第九條則為判斷服務商對侵權知情提供了七項考慮因素。另外,大眾關注的轉載責任、網絡水軍、有償刪帖、道歉與賠償?shù)葐栴}在《規(guī)定》中也都有涉及?梢哉f,《規(guī)定》是一本較為全備的“網絡人身權益侵害維權與追責手冊”。
但不可忽視的是,《規(guī)定》仍有相當不足之處,其中最明顯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將承擔非常重的責任。
首先,根據(jù)《規(guī)定》第四條,當法院認為必要時,服務商有義務交出直接侵害人的私人信息——這將倒推網絡服務服務商對所有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而實名登記無疑將提高參與網上公共討論的門檻。這樣的義務將給服務商窺探用戶信息提供借口,用戶隱私“才出狼窩,又入虎口”。
其次,根據(jù)《規(guī)定》第五條至第八條,服務商負有通知刪除義務,且如果服務商對錯誤的對象采取了措施,被采取措施者又可要求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兩面夾擊,服務商將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去審核收到的通知是否屬實、合理。這意味著網絡服務商需要承擔與其監(jiān)管能力不相符的注意義務,擔責何其沉重,尚難推測。
再有,《規(guī)定》第十二條明確了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個人信息公布將不視為侵權,但何為“公共利益”、何為“必要范圍”,若沒有更詳細的解釋與案件指導,恐怕將會引起非常大的爭議:合理范圍以什么為界,姓名、住址還是手機號碼?
因此,筆者認為,《規(guī)定》施行后,應制定調取直接侵害人個人信息的程序,避免程序混亂導致隱私泄露。另外,應盡快公布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或細則,防止因對一些概念的理解不同而導致司法混亂,從而在表達自由、輿論監(jiān)督和個人權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作者姚澤金系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傳播法研究中心主任)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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