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幾個政府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曲解“訓誡”制度就完成了國務院也無權出臺的“自由罰”。若對此類“訓誡罰”和“訓誡中心”不予重視、不加廢止,還真難判斷它是否會滑向“新的勞教”或“新型勞教所”。
在去年的法治改革成果中,勞教的廢止和信訪的弱化最受矚目。也有人擔憂,會不會出現(xiàn)勞教的替代品?近日微博上有網(wǎng)友貼出河南南陽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圖片,并稱有訪民被非法拘禁在此。還有網(wǎng)友直接稱其為“新型勞教所”。
以“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以發(fā)現(xiàn)多個事例均發(fā)生在河南,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廢除勞教之后,“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似乎還有增多趨勢。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報道稱,正陽縣財政專門下?lián)?0多萬元經(jīng)費,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職能為對非法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
此前,該省多市、縣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類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和省信訪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的要求”,對“非正常上訪人員”,由工作組統(tǒng)一組織公安民警進行初次訓誡、警告,接回當?shù)睾筮要“實行規(guī)范的‘三位一體、同步進行’訓誡警告教育。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要在法定地點進行,時間不少于24小時!
“訓誡”的語義是告誡,教導。在國務院《信訪條例》中,確有關于“訓誡”的規(guī)定。但《信訪條例》只明確對違反規(guī)定信訪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按通常的理解,訓誡應在現(xiàn)場當面進行。即便確有需要安排在特定地點進行,訓誡也只能是短時間的!24小時不間斷”、“不少于24小時”的訓誡,實質(zhì)就是曲解“訓誡”制度,剝奪、限制被訓誡人的人身自由。
依《立法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亦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不難看出,國家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權限作了嚴格規(guī)定,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且立法機關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而從河南的情況看,幾個政府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借用并曲解“訓誡”制度就完成了國務院也無權出臺的“自由罰”。且有些假名“訓誡”的自由罰在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時間上還“不少于24小時”。至于多至多少期日,還未見規(guī)定!若對此類“訓誡罰”和“訓誡中心”不予重視、不加廢止,還真難判斷它是否會滑向“新的勞教”或“新型勞教所”。
顯然,一些訓誡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許可的拘留范圍之內(nèi)。地方政府部門不能在訓誡教育和拘留之間,自創(chuàng)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地方上以紅頭文件的方式“創(chuàng)設”出“訓誡罰”,因直接與國家法律相違背,自然應歸依無效。對這樣的公然違法,河南省人大和河南省法制部門不應視而不見。
如今,勞教制度被廢除,而一些地方政府截訪的壓力仍然存在!胺钦I显L訓誡教育中心”本就違法,此時,更當警惕其成為勞教所的替代品,成為一些地方政府違法打擊上訪民眾的新工具。有關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調(diào)查,通過違法審查程序明令廢止此類紅頭文件,方可保衛(wèi)來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