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長沙市民浣鐵軍等人向長沙市信訪局贈送諷刺錦旗,隨后參與送旗的兩人被行政拘留9天。兩人結束拘留不久后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jīng)長沙岳麓區(qū)法院和長沙市中院一、二審判決皆認定原告敗訴。
群眾給行政機關送蘊含諷刺意味的“另類錦旗”,引起好奇群眾圍觀,有沒有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未免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冤主”給行政機關送“另類錦旗”,肯定希望擴大輿論影響,從而達到施壓的效果,因此也可能存在要將事情鬧大的主觀故意。恰好行政機關人員“不解風情”,拒絕收旗,論辯、僵持之間,引起群眾圍觀,很正常。要說完全沒有影響“工作秩序”那不是事實,定性為“擾亂”也說得過去。
如若將視線放平,我們就能發(fā)現(xiàn),群眾給行政機關送“另類錦旗”根本沒啥大不了。首先,批評行政機關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雖然“另類錦旗”暗含諷刺意味,誰說諷刺就不是批評呢?頂多比較另類罷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2月6日與黨外人士共迎新春時說,“要容得下尖銳批評”!傲眍愬\旗”也許只能算作群眾的“尖銳批評”。
其次,送錦旗是一種溫和表達意見的行動,沒有任何的非理性成分,哪怕引起群眾圍觀,那也不完全是送旗者的責任。要是涉及單位大大方方將錦旗“笑納”,就不至于引起圍觀,從而影響辦公秩序了。同樣面對群眾送上門的“另類錦旗”,不同的處理方法,效果截然不同,高下立判。近年來,不少地方都發(fā)生過群眾給政府部門送“另類錦旗”的現(xiàn)象,有些地方還出現(xiàn)送垃圾、時鐘、鴨梨、皮球等等,寓意更加直白。值得一贊的是,許多行政部門都很有“雅量”地接下令人尷尬的“禮物”,沒有出現(xiàn)太大的沖突。
大方地接下,還不是最高境界。2011年1月,海南農(nóng)民把“村民心中最不作為獎”錦旗送給一鎮(zhèn)政府,該鎮(zhèn)政府不僅接下錦旗,還將其掛到墻上,“作為鞭策”。將壞事變好事,化腐朽為神奇,不得不佩服該鎮(zhèn)領導的智慧與勇氣。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機關也是,工作有過失,群眾有意見,亦屬正常。群眾提意見,并非總是和風細雨,有時也可能會失之尖銳、偏激——尤其是合理訴求一再得不到正視——讓人下不了臺。但是,只要本著督促政府機關改進工作作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善意,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理性地表達,哪怕其方式讓人難堪,作為負責任的行政機關,都應采取“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一貫原則,認真聽取,予以包容。
動輒以“擾亂正常工作秩序”之名對上門提意見的群眾進行管治,既掩蓋了行政機關自身可能存在的不足,失去了自我修復的機會,更激化了干群矛盾、惡化了魚水關系、損害了政府形象。官民之間恒常的雙向溝通與真誠的良性互動,是消除隔閡、取得共識、共建和諧的基礎,必須倍加珍惜,而不是相反。(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