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段名為《海歸女醉酒遙控駕駛汽車調(diào)戲交警》的視頻在網(wǎng)上熱傳。視頻中一位衣著暴露的年輕女子,酒后遙控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攔下,因該女子并不在車內(nèi),如何處罰讓交警犯難。南京市檢察院資深檢察官胡朝華表示,該女子的行為同樣屬于醉酒駕駛。(9月13日揚子晚報)
只能在電影里見到的無人駕駛,驚險刺激,令人神往,想不到這么快就走進了人類生活。不過,兩者到底還是有著天壤之別:電影中的無人駕駛,完全由電腦直接操控,沒有絲毫的即時人為因素;遙控汽車則是由人手操控,雖然不是直接碰觸方向盤,人也不在車內(nèi),但卻可以認定是“人”在駕駛。其“手”就是無線信號。檢察官認為的“這種行為屬于酒駕”,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都對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的行為本身做出了明確界定,但行為主體卻十分模糊,按照慣例,行為主體一般理解為直接操控方向盤的駕車人。從實踐層面,也是如此。既然無法規(guī)可適用,就沒有執(zhí)法的理由。專家的解釋雖然“合理”,但畢竟只是推理,不具法理依據(jù)。何況,交警不是法律研究者,不需要掌握那么多知識,更不需要進行邏輯追溯。他們只需要牢記規(guī)則,按章辦事,嚴格執(zhí)法。當事人敢于“挑釁”,顯然對此十分明確;交警束手無策,也在情理之中。如果明知沒有明文規(guī)定,卻想當然地適用,難免會被指責為過度執(zhí)法、亂執(zhí)法,這是對執(zhí)法者執(zhí)法能力的折損,也是對法律公正、威嚴的傷害。雖然“醉酒海歸女”遙駕實際產(chǎn)生了潛在危險,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但卻不是涉嫌違反酒駕法規(guī)。涉嫌哪部法律哪一條?沒法說清。此種情況下,交警及時發(fā)現(xiàn)勸阻,說服教育,已經(jīng)盡到了責任。
有個事實必須承認,就是“醉酒海歸女”酒后遙控駕車的真實意圖,并非想駕駛上路。其心理,可能有炫耀,更可能有孩子遙控玩具汽車的游戲成分,否則,干脆鉆進車內(nèi)握方向盤狂奔了。這表明,他們知道酒駕的危害,也知道酒駕的適用法規(guī)。所以,從這個角度看,我倒愿意將其“戲弄挑釁”理解為是對飲酒駕駛規(guī)則漏洞的一次促狹的提醒:今天“無人駕駛”還是“概念”,或許明天,電影中的鏡頭就會走進生活。而法律的滯后,執(zhí)法的僵硬等等,注定只會被飛馳的時代一次次地戲弄、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