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舞鋼市張向兵認(rèn)為自己被公安局無辜關(guān)押7個多月,又得不到國家賠償,遂到法院起訴公安局,但法院不予立案。舞鋼市法院行政庭負(fù)責(zé)人李某說,之所以不立案是因為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記者問: “為什么該案不屬于?”該負(fù)責(zé)人說:“不屬于就是不屬于。”(7月4日《大河報》)
都說,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這道防線名存實亡或崩塌,恐怕就再也沒有說理的地方了。一句“不予立案”,就把你的所有訴求擋在了法律的門檻之外,你連“門”都進(jìn)不去,哪還有機(jī)會獲得“法律公平公正”?
法律確實規(guī)定了一些不能立案的情形,但司法機(jī)關(guān)立案與不立案,都必須依法。而既然要依法,“不予立案”就該講明理由!安粚儆诰褪遣粚儆凇保褪遣恢v道理,或者是講不出道理——法律上找不到依據(jù);法院如果可以拿“不屬于就是不屬于”當(dāng)不立案的理由,順著這個語式是不是還可以說:有罪就是有罪、沒罪就是沒罪、重判就是重判、輕判就是輕判……這不成了游戲法律?
然而現(xiàn)實中蹊蹺的判決與“無罪”案例不少,一些法院或是講出一些“法外理由”,比如“身份特殊”,比如“上級精神”——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幼兒家屬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就是“上級有要求”。雖說“法官無上級”,但有些法院和法官,有太多的“上級”。如果司法可以受制于法外因素,能夠制約和影響司法公正的,就不可能僅僅是“上級”。問題在于,一旦法律與司法的剛性出現(xiàn)變數(shù),人情、金錢等等,都可能成為這種變數(shù)因素。“不屬于就是不屬于”,屬于什么因素的影響,我覺得都有可能。
對于棘手的案子,“不予立案”是最簡易的屏蔽方式,法院省去了可能被指辦案不公的麻煩,以最低的成本,或?qū)崿F(xiàn)了上級精神,或保全了某一方利益。或因如此,無理由“不予立案”出現(xiàn)的頻率可能會越來越多,而損失最大的將是司法公信與社會法律信仰。 (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