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邵東縣推出“治安外包”政策——當?shù)卣ㄟ^協(xié)議,將城區(qū)夜間治安巡邏任務承包給邵東保安公司,每月支付承包費7.5萬元,保安公司員工抓獲犯罪嫌疑人將獲得2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此舉引起群眾質(zhì)疑——據(jù)9月18日《新京報》報道,近日邵東縣官員回應稱,實施效果很好,還將考慮外包白天治安防控,并強調(diào)保安公司沒有行使警察執(zhí)法權,“沒有處罰就不存在有執(zhí)法權的問題”。
雖然當?shù)毓賳T沒有具體說明治安外包的實施效果究竟怎樣“很好”,但筆者還是愿意相信這一說法。畢竟,每月7.5萬元的承包費以及“2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的承包條款還是相當誘人的,“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至少,其“抓人”的效果應該不會很差。
可是,表面效果“很好”的治安外包真的值得肯定嗎?答案恐怕只能是相反的。因為在筆者看來,要想全面客觀地評價治安外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只看眼前的一時效果,更要預測到長遠、根本的效果。而一旦以此視角觀察,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治安外包嚴重違反了一個社會法治必備的基本前提,那就是,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之間的關系界限必須嚴格分明、不容混淆。
作為一項公共執(zhí)法服務活動的社會治安管理,屬于地道的公共領域,因而只能由公安機關這樣的公權組織來依法承擔。而作為一家企業(yè)的保安公司,無疑遵循的是市場規(guī)則,如“承包”、“買賣”等做法。這種背景下,將二者雜糅在一起,將一種公權活動市場化、交易化,把嚴肅的公共行政事實上做成了一樁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生意,顯然后果嚴重,法治秩序無法保障。
雖然當?shù)毓賳T一再強調(diào)保安公司沒有行使警察執(zhí)法權,“沒有處罰就不存在有執(zhí)法權的問題”,但這種辯解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依據(jù)相關法律,保安公司已經(jīng)在從事的治安巡邏、防控、盤問、檢查等行為,均屬警察執(zhí)法權的范疇。如《警察法》明確:“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jīng)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公權可以向私人外包,企業(yè)可以贖買公權。這樣的現(xiàn)實一旦成立,并被認為“效果很好”,之后將會發(fā)生什么樣的事情則不難想像。比如,警察的刑事偵查權會不會承包給私人偵探?再如,財大氣粗的富豪恐怕也可以雇傭警察做自己的私人保鏢……如此一來,我們賴以生存的社會法治,將會面臨怎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