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民王先生投了意外傷害保險后,因飲酒、天氣炎熱等因素誘發(fā)疾病死亡。事后,保險公司認為這是“非意外”,拒絕賠償。20日,記者了解到,法院認為,王先生的死亡原因不在保單中約定的免賠范圍內(nèi),保險公司被判賠錢。
2009年,濰坊市民王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1年多后不幸去世。經(jīng)公安部門鑒定,王先生是在冠心病、高血壓病、間質(zhì)性肺炎等病理基礎上因飲酒、天氣炎熱等因素誘發(fā)其疾病急性發(fā)作致循環(huán)、呼吸衰竭死亡。
事發(fā)后,王先生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要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方認為,王先生并非意外死亡,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雙方爭議不斷,最終鬧上法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與王先生簽訂合同時,在未對王先生進行體檢和健康詢問的情況下就簽發(fā)了保險單,屬于對自己權(quán)利的懈怠,應當承擔因此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保險合同也沒有對意外死亡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在當事人對其解釋有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來解釋。王先生的慢性病并不必然導致患者死亡,而飲酒、天熱等也并不必然導致患者死亡,因此王先生的死亡屬于意外死亡。
保險公司被判決支付保險金后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上訴稱王先生死亡非“意外死亡”而應免除賠償責任,但王先生的死亡經(jīng)公安部門鑒定,并不屬于保單中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且保險公司沒有就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范圍和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