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時不慎將自己的親生兒子軋死,張某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遭到拒賠,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通州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未就相應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明確說明,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10萬元。
免責條款成庭審焦點
2011年4月,張某在倒車時,不慎將兒子小西(化名)碾軋受傷。小西被送至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張某稱,事后,他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絕。于是,張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機動車保險相關約定賠償其損失10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張某投保事實和出險事實都認可,同時對張某的遭遇也表示極大同情。
保險公司代理人稱,根據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所以,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該起事故的賠付責任。
法院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法院認為,張某就事故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與保險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內予以賠付。
保險公司所稱的被保險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人身傷亡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負有就免責條款向張某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確認,因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原告張某的訴求應予支持。
- 說法
免責條款應單獨確認
廣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柱分析稱,“三者險”是保險公司比照“交強險”設置的商業(yè)險。出于防范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將“三者險”免責條款把駕駛員親屬剔除在外,情有可原。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不能簡單地讓投保人在合同末尾簽字確認,還要讓投保人單獨閱讀免責條款后進行簽字確認,這樣才能證明投保人已閱讀了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以此也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李寶柱稱,投保人如有證據表明,事故是一場意外或者屬不可預見,被撞傷亡的家人就可理解為是道路上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或酌情給予賠償。
據了解,本市有“三者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均有上述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