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萊2億信托資金去向成謎

2012-02-07 08:44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山西泰萊2億元信托資金去向成謎 抵押物不足值 記者調查顯示

  神秘信托 追蹤報道

  近日,本報披露的“國投信托·山西泰萊能源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2億元信托貸款融資去向成謎的稿件(見本報2012年2月4日A12版)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此后,記者曾多次與國投信托聯(lián)系,但是公司方面一直以“流程未走完,無法發(fā)澄清稿件”為由,拒絕記者的進一步采訪。

  昨日,記者輾轉從知情人士那里獨家得到一份“北京市兆源律師事務所關于山西泰萊能源信托貸款的盡職調查報告”的影印件,從中間隱約可以窺探出這一神秘的礦產信托的某些真實面目。

  文/記者潘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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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點一:泰萊無資質卻能經營煤礦

  報告提到山西泰萊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山西泰萊”)與山西梅園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梅園工貿”)有一個能源組合投資項目的“初步擬訂的交易方案”,該項目便是“國投信托·山西泰萊能源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規(guī)模為2億元,募集工作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私人銀行部承擔,期限為24個月,信托資金用途為以2億元信托資金向項目公司發(fā)放信托貸款。

  調查報告顯示,泰萊能源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經營范圍為能源項目投資、咨詢、項目策劃及項目代理、資產管理、農業(yè)新技術開發(fā)推廣等,并未有任何礦產方面的開采或經營記錄。不過,泰萊能源與山西省煤礦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確定的煤礦重組整合主體企業(yè)——梅園工貿簽訂了一份《合作經營協(xié)議》,約定由泰萊能源負責經營梅園工貿下屬的煤礦企業(yè)——許村煤業(yè)。

  在該《合作經營協(xié)議》中,泰萊能源與梅園工貿之間有如下約定:梅園工貿作為許村煤業(yè)的整合主體地位不變,許村煤業(yè)的工商登記及采礦權均登記在梅園工貿的名下。而許村煤業(yè)由泰萊能源負責投資、建設及經營,將許村煤業(yè)建成產能為120萬噸/年的標準化礦井,并約定,梅園工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獲得許村煤業(yè)產出的原煤,不足部分按市場價格支付現(xiàn)金,其余的經營利潤全部歸泰萊能源所有。

  記者搜索公開資料發(fā)現(xiàn),山西梅園工貿集團(簡稱集團)系2001年7月經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批準成立,并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記注冊。集團成員單位經營范圍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百貨零售、醫(yī)療、旅游度假、房地產開發(fā)等。

  山西梅園工貿集團的核心企業(yè)為山西梅園工貿集團有限公司,核心企業(yè)現(xiàn)有六個子公司和五個全資企業(yè);山西梅園工貿集團的緊密層企業(yè)有山西省煤炭工業(yè)綜合經營總公司、山西省煤礦裝備總公司、山西煤炭建設機械施工公司、山西煤炭中心醫(yī)院等四家企業(yè);山西梅園工貿集團共計有20個成員單位,資產合計16億元。

  專家觀點

  存程序瑕疵和安全隱患

  對于這樣的協(xié)議,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繼承律師直言“有變相轉讓采礦權的嫌疑”。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如果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yè),因企業(yè)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yè)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yè)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才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眲⒗^承表示,但這個協(xié)議明確表示,采礦權和工商登記都登記在梅園工貿的名下,而讓一個完全沒有過采礦經驗和資質的公司去獲取一個不可能得到的采礦權,事實上是規(guī)避了相關部門的審批,有很大的程序瑕疵和安全隱患。

  據公開資料顯示,許村煤業(yè)所整合的王家?guī)X煤礦,曾經發(fā)生過著名的王家?guī)X礦難。

  某大型信托業(yè)內人士表示,泰萊沒有從事采礦業(yè)所必需的六證,也沒有經營過煤礦,按理來說,根本不可能發(fā)行信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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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點二:抵押物非泰萊所有

  這樣一個資質如此之弱,注冊資本僅為5000萬的公司是如何拿到2億元信托貸款的呢?

  報告中寫到,泰萊能源在2011年8月11日與其公司的股東莊建興、莊金華和周賢春簽訂了《長期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億元,借款用途為梅園許村煤礦項目前期籌備及部分建設資金,借款利率為月息1.5%,折算成年息為18%。

  “通過這樣的注資,泰萊公司的資本金大幅度增長,我猜測是以便能有希望通過國投信托的審批,去拿到發(fā)信托的資格!蹦澄徊辉敢饩呙姆山鐦I(yè)內人士解讀稱。

  上述人士猜測,泰萊公司作為一個資質較弱的企業(yè),通過股東注資借款,然后發(fā)行2億元信托,還上股東的錢,然后便可以進行許村煤礦的開發(fā),獲取高額利潤,這好比是一樁無本的買賣。

  既然泰萊公司注冊資本僅為5000萬元,怎么會擁有此前國投信托負責人所稱的“五億元抵押物”呢?記者在報告中看到,抵押物原來是梅園工貿名下的相關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其中包括一塊使用權面積為9262.04平方米的太原市區(qū)土地和總面積為19737.84平方米的六處商業(yè)地產。

  上述信托業(yè)專業(yè)人士表示,由一家公司發(fā)信托,抵押物卻登記在另一個公司名下,這樣的操作本身涉嫌違規(guī)。但是由于具體合同未公開,不能確定是否真有違規(guī)操作。

  記者從公開資料中得知,同為太原核心地塊商業(yè)地產的萬達廣場土地價格為1933元/平方米,房價為7500元/平方米,土地占房價25.77%,如按照這個數(shù)字計算,抵押物價值大概為1.86億元,遠遠不及此前所透露的5億元。

  官方數(shù)據則顯示太原2011年9月土地成交價格為1443.87元/平方米,那么算出9262.04平方米的土地價值為1337.3萬元,參照同為核心商業(yè)地產的太原萬達房價可以算出總面積19737.84平方米的商業(yè)房產價值為1.48億元,合計該抵押物價值為1.61億元,與國投拒絕透露實情的5億元抵押物相去甚遠。

  專家觀點

  投資者回報難獲保障

  劉繼承律師稱,這款產品有兩方面的風險。從礦產資源的監(jiān)管來說,采礦業(yè)有嚴格的資質要求和很高的技術標準,沒有那些資質,就拿了采礦權,安全生產很難有保障。對于投資者來說,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投資回報還得打一個問號。同時,由于采礦權是以不合格、有瑕疵的手段去取得的,這款產品賴以存在的前提即合作協(xié)議有可能因規(guī)避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采礦權也可能被有關監(jiān)管部門收回,一旦發(fā)生這種情形,投資者權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一位資深信托經理認為,泰萊自身沒有實際運營煤礦的經驗,也沒有相關證照,即使抵押物充分,給其放款去開礦的風險也是金融機構不能接受的。從信托業(yè)務、銀行貸款業(yè)務的標準看,這個泰萊公司完全不具備發(fā)行礦產信托的條件。

  截至記者昨天下午截稿時止,國投信托相關負責人依然對此信托的諸多疑點閉口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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