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這么大的金融機構搞這么大的活動,居然視承諾為兒戲!”昨天,從事法律工作的王小姐講起她最近一次金融消費活動所遭遇的挫折時,一臉憤怒。王小姐稱她要以自己的親身經歷提醒消費者,不要輕信短信,更不要輕易參與銀行信用卡舉辦的相關活動。
兩天刷信用卡消費10萬元
來自東北的王小姐向記者出示了所持有的號尾4位數為 7757的平安銀行信用卡,以及刷卡消費的相關票據。
2012年11月30日,王小姐收到平安銀行以10657924365的號碼發(fā)出的“超級平安季驚奇90天”活動短信,短信內容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2月底,刷平安或原深發(fā)展信用卡,兩個月內每月可計積分交易各滿5000可獲旅行保溫壺一個;每月滿5萬可獲尼康微單相機一部!蓖跖繄竺麉⒓踊顒雍,平安銀行以同樣的號碼回復短信稱,“您已報名,禮品以您達到的最高級別為準,數量有限先刷先得;顒铀赶M不含網上交易、平安車主卡/I車卡加油交易,詢網站‘平安銀行’!
2012年12月27日16時19分,王小姐持上述信用卡在深圳賽格廣場消費50885元,2013年1月1日9時57分消費人民幣51254元。根據平安銀行回復確認的活動短信內容,學法律出身的王小姐認為她的消費行為已經符合要求,可以取得尼康微單相機一部,該相機每部價值約2400元。
銀行拒送相機愿補償積分
2013年1月7日,王小姐與平安銀行聯系,確認禮品兌換事宜。平安銀行服務人員認定王小姐的信用卡消費行為屬于批發(fā)類消費,不計積分,因此拒絕兌換禮物。王小姐說,“但服務人員同意向我補償消費積分。對于平安銀行這一無理行為我堅決予以拒絕。首先,既然平安銀行愿意向我補償消費積分,為何又自相矛盾地認定我的消費行為不屬于所謂的計積分消費呢?其次,在平安銀行回復確認我參加活動的短信中,已明確表明活動所指消費不含網上交易、平安車主卡/I車卡加油交易,并未提及消費需要滿足‘可計積分消費’的條件,而我的消費行為并不屬于已經明確列明的三個消費條件。”
律師稱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譚岳奇博士建議,王小姐與平安銀行最好循法律途徑解決分歧。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平安銀行向王小姐發(fā)出的活動邀請實質上為要約邀請,王小姐短信報名的行為是要約,平安銀行確認王小姐參加活動的短信為承諾,因此,王小姐與平安銀行之間已經構成了以平安銀行承諾短信內容為準的合同關系,如果雙方合同的條款理解、解釋出現分歧,只有循法律途徑、經人民法院審理后,才能作出最終裁決。
昨天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一名女工作人員在聽取了記者提問后表示,馬上向上級領導匯報。